因粗心自己的存折被他人调包后,存入的8万元被他人取走。随后,户主将被告郑州市邮政局和被告邮政储蓄汇兑局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兑付现金8万元。今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结此案,一审驳回户主韩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5月27日,郑州市民原告韩某到郑州市桐柏路邮政所办理邮政储蓄一折一卡业务,在领用邮政储蓄绿卡申请书时填写了“个人姓名韩某,证件名称为身份证,号码为:412824 ,在存款金额一栏填写10元,申请人通信地址为郑州市中原区五厂四街某处,电话:6304 ”,并在申请书右下方签署了自己的姓名。
在韩某填写的领用邮政储蓄绿卡申请书上注明韩某所领取的储蓄存折账号为60491070 (即“7570存折”)所对应的储蓄绿卡卡号622188491 (即“0860卡”),之后将存折及卡一起领走。
在同一天韩某办理一折一卡的郑州市桐拍路邮政所,同样有一名与其同名的也叫“韩某”的申请人也用相同的方式办理了邮政储蓄一折一卡业务,即“7640存折”和“1181卡”,当时存款金额也为10元。
2006年5月29日,韩某在郑州市桐柏路邮政所持“7640存折”存入现金8万元。同日,取款人凭与“7640存折”相对应的“1181卡”及正确的密码分别在郑州市东风路邮政所、郑州市中医二附院邮政所各支取现金4万元。
另,郑州市邮政储汇兑局、郑州市桐柏路邮政营业处是郑州市邮政局的下属机构,隶属于郑州市邮政局。
法院认为,原告韩某在郑州市邮政局下属的郑州市桐柏路邮政营业处办理了邮政储蓄存折和对应的储蓄绿卡,即与郑州市邮政局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韩某在办理邮政储蓄绿卡时,填写的申请书中注明韩某所持有的“7570存折”所对应的储蓄绿卡卡为“0860卡”。在桐柏路邮政营业处向其发放存折和储蓄卡时,韩某应当尽到核对自己的存折帐号和储蓄卡号是否相符的义务。由于韩某不能证明郑州市桐柏路邮政营业处向其发放的储蓄存折号码为“7640存折”,故被告郑州市桐柏路邮政营业处在向韩某发放储蓄存折和储蓄绿卡时不存在过错。持有“1181卡”的储户依有效密码要求支付卡内存款时,被告郑州市东风路邮政所及郑州市中医二附院邮政所通过正常的工作程序向其支付,并无不妥。原告要求郑州市邮政局及其下属机构郑州市邮政储蓄汇兑局、郑州市桐柏路邮政营业处承担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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