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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是不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10月27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 月

发布时间:2003-10-28 15:08:05


[法官简介]

    安军,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现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民事审判业务,几年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办理了数百件民事案件。

[案情介绍]

    荆某于今年3月与某建材市场口头约定,承租建材市场门面房1间,租期是半年,每月租金是800元。荆某当天就向建材市场交纳了房屋押金2000元和3月份的租金800元,并办理了经营燃气、燃油壁挂炉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此后,荆某多次找建材市场索要房屋钥匙,但是,对方都拒绝交付。建材市场认为,双方只是在房屋租赁的事情上进行过口头商谈,对具体的事项并没有达成最后的共识,因此荆某与建材市场之间的租赁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但是荆某却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去做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就应该算是生效了,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材市场履行合同。

肖月:

    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焦点问题:(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是不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安军:

    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依法成立。

    荆某按照协议约定向建材市场交纳了房屋押金和2003年3月房屋租金,建材市场应当将房屋交给荆某使用,其辩称的理由不成立。

    一般情况下,口头合同适用于能够即时履行或是内容十分简单的合同。对于象房屋租赁这样的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证明合同的存在,更不要说去证明合同的主要条款了。这种情况下,主张权利是十分困难的。本案具有特殊性,即承租人向出租人交纳了1个月的房租800元,出租人接受了,给承租人出具了收据,并且在收据上注明所要租赁的房屋,这样一来,该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要条款均已明确,原告凭此收据就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确实存在。其实,与其说本案当事人之间成立了口头合同,倒不如说他们之间达成了简单的书面合同,出租人发出要约邀请,承租人要求租赁房屋并交纳租金即是要约,出租人接受租金即是承诺,租金收据就是一份书面合同。若没有这份收据,原告的权利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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