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惠济区法院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董政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后判处被告人董政民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中旬至2006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董政民伙同其他几名被告人(除一名在逃外,其余4名被告人均已判刑)在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办事处老鸦陈新村自己的租住处书写办证小广告,然后由董政民带头到文化路、东风路、农业路、长兴路、省体育中心一带的马路边人行道上张贴。与购买假证件、假印章、假居民身份证的人联系好后,由被告人董政民等人进行伪造或将相关信息、资料送给河南省周口市制做假证件、假印章、假居民身份证的人进行伪造。然后将做好的假证件、假印章、假居民身份证捎到郑州,由被告人董政民等人在郑州市长兴路附近将假证件、假印章、假居民身份证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董政民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共计80余枚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1个。
惠济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政民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同时还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又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法规,伪造居民身份证,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还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当数罪并罚。惠济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