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与人和谋杀人后中止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10月20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 月

发布时间:2003-10-28 15:02:53


[法官简介]宋红霞  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现在已经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资格审判长。曾先后参与或主审了河南省最大的仝克俭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王张勇等31人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大要案、杨建立、魏玲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已经结了婚的女青年魏玲,到郑州打工期间,又与一个叫户超的男子同居。2000年8月下旬,魏玲结识了户超的朋友杨建立,两个人又勾搭成奸。这期间,魏玲多次向杨建立哭诉说,自己常常被户超殴打,两个人就商量着打算杀死户超后共同生活。他们俩一起购买了一把木把尖刀,准备先用酒把户超灌醉,然后再将其杀死。几天后,杨建立携带着尖刀来到户超和魏玲两人的居住处,与户超一起喝酒。经不住杨建立和魏玲两人频频劝酒,户超喝得是酩酊大醉,这之后呢,杨建立就拿着刀来到楼下等候,让魏玲再看看户超到底是不是已经喝醉了。魏玲看着喝醉酒后熟睡的户超,又心软不忍杀死他了。魏玲在楼上哭了一会儿,下楼告诉杨建立说,户超没有喝醉,杨建立听了只好离开了。这件事之后,魏玲叫杨建立不要再管她和户超之间的事了。

      2000年9月4号,杨建立又到户超和魏玲的租房处找魏玲,两人在楼顶说话的时候被户超发现,户超和杨建立之间发生争执,继而又厮打起来,魏玲从中进行劝阻。杨建立掏出随身携带的、和魏玲一起购买的那把尖刀朝户超的胸、腹部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魏玲赶快叫人帮忙把户超送往医院抢救,但是终因抢救无效,户超死亡了。之后,魏玲向警方报了案,并协助公安人员找到杨建立将其抓获。

问题:    

主持人: 听众朋友,本案当中,杨建立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点我想,咱们大家恐怕是会达成一种共识的。那么,我们要给大家提出的问题就是:在这个案件中,魏玲的行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如果要追究的话,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为什么?

宋红霞: 本案杨建立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对魏玲怎么处理有一定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魏玲犯故意杀人罪(预备),但法院经审理认为,魏玲虽与杨建立预谋杀害户超,依计用酒灌醉户后向杨建立谎称户未醉而支走杨建立,但此后,魏玲不仅没有再次与杨预谋杀害户,而且还告诉杨不要再插手其与户超产之间的事,在杨、户发生厮打到杨建立持刀杀害户超产的过程中,魏玲又极力劝阻并积极对户实施抢救,事后又协助公安机关将杨抓获。魏玲的这些行为已明显表明她在犯罪过程中已经自动放弃了犯罪,并且在客观上也已有效阻止了户超产在醉酒状态下被杀死这一后果的发生,属于故意杀人的犯罪中止形态,因此,对魏玲应故意杀人罪(中止)追究其刑事责任。 魏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中止和重大立功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那么,魏玲同时具备这两个量刑情节,是不是应当对其免除处罚呢?这就要注意魏玲在此案中的作用。魏玲仅因对与其非法同居的户超产生不满,便与杨建立预谋杀死户超,并对杨建立许诺杀死户超产后二人可以共同生活,从而使杨建立产生了杀人的决心。虽然魏玲本人此后主动放弃了杀人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挑起的犯意和购买的杀人凶器,最终造成了户超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与户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对其免除处罚,所以,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