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歌城经理有矛盾,便纠集一帮人到歌城撒野闹事,结果换来了牢狱之苦。9月28日,被告人谷某、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39岁的被告人谷某和23岁的被告人王某,均系黑龙江佳木斯市人。2006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谷某、王某因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十六方歌城经理耿某之间有矛盾,便纠集一帮人来到十六方歌城,找歌城经理耿某理论时,因耿某不在,为发泄私愤,便无故对歌城的服务员王某及在此消费的顾客张某进行殴打。
2006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谷某、王某等再次来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十六方歌城闹事,无故对歌城服务员陶某等五人进行殴打。其中,陶某被打伤(经郑州市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又将歌城205、206、208房间内的电视机、电脑显示器、桌子等物品砸坏(经估价价值3753元),致使十六方歌城当天无法正常营业。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当日将被告人谷某、王某抓获。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谷某的家属与十六方歌城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6000元,现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王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考虑到二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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