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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心爹”法院二度告儿 “不孝子”庭上一言不发

  发布时间:2006-09-28 11:42:36


    83岁高龄的巩义市老汉丁军山(化名)以儿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把三个子女告上法庭,一审巩义法院判令三被告均衡承担原告的赡养义务,然而,丁军山以大儿子富足为由,要求大儿子担当更多的义务。9月2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大儿子当即答应了父亲的所有请求。

    丁军山有二子一女,均已成婚,并独立生活。2004年其妻去世后,丁军山随儿子丁伟峰(化名)、丁俊峰(化名)轮流生活,即每年每月的农历初二至农历的十六随长子生活,每年每月的农历十六至次月的初二随次子生活。

    2005年农历11月29日,原告丁军山率伤住院治疗,于2006年正月初二出院。丁军山出院后住在长子丁伟峰家。正月初十,被告丁会丽(化名)到丁伟峰家中看望丁军山,并于当日将父亲接到其家中,经过调养,丁军山身体得以康复。2006年农历二月初七,丁会丽将父亲送回,丁伟峰却拒绝父亲随其生活,后经村委和村民调解无效,丁军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丁军山和其妻将三被告抚养成年,且均结婚成家,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现原告已是83岁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子女的赡养。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女,应当对原告尽好赡养义务,使原告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过好晚年生活。据此,参照2005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结合巩义市人均生活水平,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丁军山支付80员的赡养费。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接到这样的判决,丁老汉并不认可,随即又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小儿子家里穷,欠了几万元的外债,大儿子家里富裕理应多拿赡养费,而按照当地农村的规矩,出门的姑娘不应再担当父母的赡养义务,并向法院提出了具体条件,要求判令大儿子每月拿150元的赡养费,二儿子每月90元,女儿负担平时自己的衣物。

    人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接到此案后,经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特殊的情况决定调解,并多次作双方的思想工作,然而当父子双方再次在法院见面后,被父亲称为“不孝子”的大儿子竟和一审时一样没有为自己辩解一句,当即,全部答应了父亲的所有请求。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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