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日,一起原、被告因四棵榆树归属闹纠纷而上诉的案件,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圆满审结,当事人双方都表示满意。
本案的纠纷起因是,2004年,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农民住宅及附属物普查登记,确认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立房屋后有乔木10棵,但未标明树木的种类及具体位置。2005年10月4日,被上诉人(魏某及妻女四人)以上诉人房后的四棵榆树属于自己为由,将树砍伐并卖得380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上诉人赵立以原告身份将被上诉人告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判决被上诉人归还树木款380元。然而,由于这些树木种植时间不好判断和其他证据不利于原告,所以,赵立一审中败诉。
不满一审判决的赵立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证明四棵榆树是自己栽种的时间,委托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争议的四棵榆树的树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四棵榆树的树龄为21年,如果扣除苗龄,栽种的年限应为18—19年。而原告和被告提供的树龄分别为18年和30年。显然,鉴定的树龄与原告赵立提供的年限一致。对此结果,被上诉人一方虽说仍有意见,但事实面前最终不得不认错。为彻底解决本案纠纷,法官们在此基础上又主持了调解,使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上诉人魏某及妻女四人自愿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将380元卖树款支付给上诉人赵立;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500元,由上诉人赵立和被上诉人魏某及妻女四人分别承担400元和100元。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