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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娱乐场所丢了轿车 娱乐公司要担责

  发布时间:2006-09-27 17:19:01


    开着车去娱乐场所消费完后,发现开来的车辆丢了。在与娱乐公司协商无果后,车主遂一气之下将娱乐场所及管理停车场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21万余元。近日,此案在管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庄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张某140225元。

    2006年2月13日晚11时许,郑州市民张某开车到被告银庄文化娱乐公司(以下简称银庄公司)处消费,将自己所有的广州本田雅阁车一辆停放到被告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置业)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内,银庄公司向张某发放免费停车证一张。次日凌晨2时左右,张某到中诚置业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遂报案。张某与银庄公司和中诚置业协商赔偿未果。

    2005年11月1日,银庄公司和中诚置业签订停车协议一份,载明:中诚置业在其停车场内为银庄公司消费顾客提供免费停车位,允许前来接送银庄公司顾客的出租车停留,车辆发生的一切事故,中诚置业概不负责,银庄公司向中诚置业支付场地使用费供消费者免费停车,每月5000元。

    还查明:丢失车辆系案外人齐某以259800元价格于2004年8月26日购买。2005年6月6日,张某与齐某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成交价格为15万元;同日,张某就车辆交易交纳经营管理费5225元。

    法院认为:张某在银庄公司消费并在中诚置业经营的停车场停放车辆而该车辆丢失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首先,张某系与银庄公司建立了消费服务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银庄公司作为经营者,其提供的服务未能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银庄公司与中诚置业所签《停车场收费管理协议》明确约定中诚置业允许银庄消费者在其停车场停车,但对车辆发生的事故不负责任。故应由银庄公司对其使用停车场的丢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诚置业不就本案承担责任。

    因车辆被盗,无法进行评估,故应按照我国发布的车辆折旧标准,对张某丢失的车进行折旧并计算价格。证据显示该车系张某以15万元的价格购自他人,故折旧后该车的总价值为140225元,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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