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借住妹妹的房子,两年后妹妹要房,却遭到姐夫的拒绝,妹妹无奈将姐姐夫妻告上法庭。9月1日,登封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玉、孙友在判决生效15日内将房屋返还给原告王林。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4年3月,被告王玉、孙友夫妻俩在市区没房居住,于是借住妹妹王林新买的一套单元房。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腾房,遭到拒绝。一怒之下,王林将亲姐姐、姐夫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二被告借住原告所购房屋,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其腾房。二被告拒不搬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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