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规定,在已架设高压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房屋,致其房顶与高压线距离过近,又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属违法行为。但因各方责任人均未担负起职责,最终造出了苦果。日前,登封法院判决各责任方赔偿不慎触电致残的六岁孩童乐乐50余万元,妥善化解了这一矛盾纠纷。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8月8日上午,乐乐在刘某家房顶玩耍时,被搭跨该房顶的35千伏高压电线击伤,致右臂受伤被截肢,双脚受伤,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该高压电线产权属某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业公司)所有,距刘某家房顶仅1米多。在房子建成的5年内,电业公司未采取措施排除危害。乐乐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用无人承担,遂将刘某、电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在刘某家房顶玩耍时,被电业公司架设的35KV高压电线击伤致残。姚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监护不力,致其受伤致残,对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判令其承担20%的责任,被告刘某在电业公司已架设高压线路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建筑房屋,致其房顶与高压线距离过近,又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对姚某受伤致残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过错赔偿,电业公司架设高压电线的行为属高度危险作业,且在刘某违章建房时有监管责任,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电业公司赔偿姚某317016.52元, 刘某赔偿19029.91元。判决生效后电业公司已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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