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众多通讯公司在大打诚信经营牌的同时,要注重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不然惹来麻烦事小,损坏声誉事就大了。日前,登封法院判决被告通讯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手机款1520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李某在某通讯公司购买手机一部,价格1520元。2005年10月23日下午5时许,原告到被告营业厅办理下载手机铃声服务时,被告公司员工杨某以检验购机日期为由,要求原告将手机交其检验,并让原告在柜台旁边选歌。当原告选好歌曲让其下载时,接待原告的工作人员却换了人,该工作人员向原告要手机,原告告诉他交给了杨某,该工作人员又找到杨某,杨某却辩称已将手机还给了原告,手机不翼而飞,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将杨某和通讯公司诉至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公司营业厅内办理下载铃声服务时,按被告杨某要求将手机交给他检验购机日期,检验期间该手机应为被告杨某持有和控制,后当原告选好歌曲让其下载时发现手机丢失。杨某辩称检验后已将手机返还给原告,对这一事实,被告应负举证责任,因原告已否认被告返还手机,且被告杨某也无证据能够证实该手机返还给了原告,因此,被告杨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杨某系被告某通讯公司工作人员,其从事经营活动期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某通讯公司承担责任,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的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