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请求抚恤金分割案件,二被告魏盈、魏利(均为化名)兄弟俩未经继母同意,擅自到父亲魏教育生前所在的教育部门领走其部门对父亲因病去逝的补偿性抚恤金10683元,其所领走的全部现金被法院判后,得到合理分配。
魏教育生前作为一名公办教师,平时工作繁忙,加之前任妻子又不幸早年病故,其妻生前与自己所生有二子魏盈、魏利和一女魏花(化名),况且魏花还未成年,老母亲已年迈体弱,一家老少几口人急需有人照料。随后魏教育又与本村人崔花(化名)结为夫妻,并办理了手续。婚后生一女孩魏平。魏教育本人于2005年4月因病去逝,教育部门为此拿出10683元现金对其家人进行一次补偿。二被告为贪占抚恤金,冒充继母崔花委托手续到教育部门领走抚恤金。事发后,继母要求二被告重新分割抚恤金,认为自己和女儿魏平也有权利分割这部分抚恤金,即将魏盈、魏利二人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分割抚恤金。(庭审中,经查实,二被告从教育部门领走抚恤金实际金额为10000元,且原告认可此抚恤金为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的归属,一是必须是死者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门供养的人。因此,原告及第三人(魏教育的母亲和女儿魏花)作为法定遗属,对该10000元抚恤金均有权享有,二被告未经其他法定遗属的同意取走全部抚恤金侵犯了他人利益,考虑到照顾老年人及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抚恤金分配份额以崔花、魏盈、魏利各分1000元为宜;魏教育的母亲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分2000元为宜,魏花系未成年人以2000元为宜,魏平仅5周岁以3000元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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