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挪用24万元公款,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某被公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今日上午,管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1月至今,被告人陈某先后担任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安排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的程某将公司粮食买卖差价收入及多开的力资费作为账外资金。2003年11月14日,陈某以急需用钱装修房子为由,利用自己直接主管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让程某以自己的名义从账外资金领出4万元,用于其在郑州市商英北街悉尼阳光小区住宅的装修。2005年7月22日,陈某为购买河南省粮食局分配给自己的一套集资房,以打借据形式,擅自决定从时任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胡某处保管的郑州市金三角陶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给公司的土地租金(该收入未入公司帐目)中挪用20万交纳购房款。2006年4月27日,陈某将全部赃款退回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所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陈某的辩护人辩称,挪用公款首先是利用职务之便,然后利用职务之便所得的钱归个人使用。被告人陈某并不是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公款,而是自批自支,完全是向公司借款。因为公司内部财务制度规定:“如果公司内部职工有困难可以向公司借钱”。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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