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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失盗 物业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6-09-27 08:27:46


    一家写字楼的软件公司在夜晚电脑等硬件被盗后,因盗窃贼一直未被公安机关抓住,该公司及法人代表遂将管理此写字楼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财产损失3万元。

    2003年12月6日,原告河南越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郭某在世纪之星.城市花园写字楼购买了一套办公房,并与该写字楼的被告华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内容为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协助本物业区域内业主或使用人维护其私有财产的安全等内容。

    原告诉称,2005年8月22日晚11时30分,河南越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结束加班离开公司后近一个小时,即12时30分,由于被告保安人员失职,在未核实外来陌生人员身份,办理来访人员登记的情况下,使外来人员顺利通过大厅,乘坐电梯,撬开越众软件公司办公室,盗窃一台澳视投影机、笔记本电脑以及相关硬件等物品,物品总价值3万元。原告郭某认为,越众公司作为被告华亿所管理写字楼的使用人,按协议约定享有华亿物业所提供的安全保卫服务的权利;华亿物业有维护越众公司财产安全的义务。

    被告华亿物业公司辩称,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并非专门为单个业主提供治安服务。盗窃属于刑事案件,这种刑事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预测性、隐蔽性、突发性,虽经全力防范但也无法完全杜绝刑事案件的发生。而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主要是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责,物业公司不具有法定打击犯罪的基本职能,原告要求赔偿已远远超出了物业管理合同中的主义务。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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