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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损失赔偿谁来付?

  发布时间:2006-06-03 10:08:31


[法官简介]范淑娟,女,毕业于解放军理工大学,后来在郑州大学法学院进修了民商专业研究生的全部课程,现在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曾先后主审了省人大、市人大及省院关注的案件十多起,曾荣获办案能手称号,也多次来到《法官说法》栏目中以案讲法。

【案情】

    王娟是小寨村人,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大和村的小张,后俩人结婚,王娟的户口也迁到了小张所在的大和村。王娟的户口迁出之前在小寨村分有土地并与村民组负责人李胜签定了10年的承包协议,还在所承包的土地上种了树苗。当李胜得知王娟在大和村也分了土地之后,就在承包协议没有未到期的情况下把王娟原来在小寨村的土地又承包给了本村的陈伟。陈伟为了种植大棚蔬菜,开始挖树苗整地。王娟发现后便去制止,可陈伟认为:这块土地村民组已承包给了自己,自己当然有权使用。陈伟仍然坚持整地。王娟在多次制止及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便将村民组及负责人李胜和陈伟一起告到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她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问题]:到底谁应是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1、村民组和村民组的负责人李胜;

2、陈伟;

3、村民组、李胜、陈伟三方共同承担;

4、王娟在丈夫所在的大合村已经分到了土地,所以,就不应该在她娘家小寨村再有土地了,因此,就存在赔偿她损失的问题(大家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及评论]:应将陈伟列为本案的被告。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王娟的利益受到损害后,有两种诉由均可使其利益受到保护,一是起诉侵权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赔偿,二是起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赔偿。在本案中,原告王娟所起诉的是侵权责任赔偿而非违约责任赔偿,侵权赔偿责任的被告应是侵权行为人,故陈伟才应是本案的被告。李胜及村民组只是承包合同的相对人,而非侵权行为人,故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陈伟手上虽有与村民组负责人李胜签定的承包合同,但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向法院起诉,来确认合同的效力,期间应保持原状不变,而不应擅自采取行动侵犯亦有合同保护的他人的经济利益,故法院最终判令陈伟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娟所受到的的经济损失。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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