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哪个有效

  发布时间:2006-08-12 09:58:42


个人简介:崔航微,1994年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1998年取得河南政法干部学院法律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攻读郑州大学法律硕士。

案情介绍:

    李刚是今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他毕业时,与用人单位和所在学校三方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书,约定“月薪3000元左右”,但到单位后,他又和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说明:“按公司薪酬政策发放。”到了单位发工资的时候,李刚只领到了2000元,他觉得,按就业协议书中所说的3000元左右的工资标准,这2000元差得也太多了,于是,李刚就想到跳槽。但是就业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5年,提前跳槽每少服务一年支付违约金1万元。而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1年,并且没有规定提前跳槽的违约金。李刚认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应同时有效,应按3000元标准兑现工资,否则有权跳槽,但是单位说按政策只能发2000元,且不能跳槽,否则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意见达不成一致,李刚遂诉至法院。

对本案不同的意见:

    1、就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就业协议执行,李刚应该得到3000元的工资待遇;

    2、应该按照李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李刚享受2000元的工资待遇;

    3、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协议适用于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应该协商解决。

案件评析:

    以上意见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是:

    虽然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前者适用于经济合同法,后者适用于劳动法,但均有效。然而其侧重点不同,前者约束的是毕业院校、就业生及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就业指导部门从提高就业率、方便就业统计等角度出发,注重双方是否达成了就业意向,但不涉及就业过程中诸多权利义务问题;后者约束的是就业生与用工单位二者之间的关系,直接涉及到就业生与用工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而且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不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学生一旦进入企业,就业协议自动失效,劳动合同就是学生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凭证,学生就要按照劳动法及配套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审理本案纠纷,应以劳动合同为准,李刚享受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即按公司薪酬政策2000元的标准发放。

    那么,有朋友会认为,如此处理,是否对李刚不公平。我在这里想对毕业生朋友说的是,不能说处理不公平,只能说由于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及法律意识,不注重或者说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造成的但又不是不可以尽力避免的结果。如果当发现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不一致时,特别是有关就业权利的内容缺漏时,就要求用工单位按照就业协议修改劳动合同,如果在了解了与合同有关的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问题之后,再签合同,如果要求用工单位所作的有关工资、福利、住房等待遇方面的承诺,以补充约定条款的形式写进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那么,就会约束用工单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同样,本案如果李刚签合同时要求比照就业协议将工资待遇写进去,或者先看看公司的规章制度、薪酬政策,就不会发生此次纠纷了。

    责编/小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