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介绍】楚云鹤,女,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工作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案情介绍】 焦某于某年2月14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是6.8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汽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保险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这辆机动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当年4月10号,这辆夏利车被盗了,焦某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并且登报声明。到了7月10号,三个月过去了,这辆车仍然没有找到。焦某拿着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办事处说:要向上级公司申报。
8月初,焦某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焦某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可是,保险公司却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因此焦某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这辆车所花费的开支。双方经过几番协商也没有结果,焦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
1、焦某的汽车丢失后,已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可是汽车又找回来了,焦某还能要回那笔保险索赔款吗?为什么?
2、焦某的汽车被找回后,焦某是否能选择不要汽车,而向保险公司索要8万元保险金及其利息呢?为什么?
【点评】
1、本案中焦某不能要回那笔保险赔款。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1条,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6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本案中,车辆找回时保险公司尚未履行保险义务,也即尚未给付赔偿款,此时,应将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如果车辆在被盗期间有损坏,则保险人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条款第1条第2项所列保险责任进行赔偿,即对车辆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因此焦某不能索要那笔保险赔款。
2、本案中,焦某不能选择不要汽车,而向保险公司索要8万元保险金及利息。
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第6条条规定,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条款第1条第2项所列保险责任进行赔偿,即对车辆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第二种是: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保险人已赔偿的,而被保险人又不愿意收回原车,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是否有选择权,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已经赔付保险金。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保险公司尚未赔付保险金,因此,焦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而只能取得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
责编/小徐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