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张中先,浙江大学法学硕士,中原区法院刑庭法官。
[案情简介]
一天上午,杨某登上了一辆公交车,他趁着人多拥挤,准备行窃。当公交车行至西环路口时,杨某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乘客肖某的裤兜割破,当他正往外掏钱的时候被肖某发现,肖某和他的另外一位朋友便想当场抓住杨某,杨某极力抗拒肖某等人的抓捕,在反抗的过程中,杨某用刀片划伤了肖某的左眼睑。后来,杨某在下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肖某受伤后在医院进行了简单的包扎,没有对伤害程度进行鉴定就返回了外地的家中。
[问题]1、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如构成是什么罪?为什么?
四个选择答案:
1、盗窃罪;2、故意伤害罪;3、抢劫罪;4、没有盗窃成功、也没有给对方造成太大的伤害,因此不够成犯罪,应受到治安处罚。
[回答]
1、杨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是比较严重的犯罪,他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在本案中,杨某首先实施了对肖某的盗窃行为,后来被肖某发现,肖某及其朋友对杨某实施了抓捕行为,杨某不服从抓捕,用刀片划伤了肖某的眼睑,他的行为就从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行为。
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不仅规定了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对一般的抢劫罪,应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有下列八种情节情形之一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这些情节包括(一)入户抢劫的,(二)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四)多次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等。
就本案而言,杨某的行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并且这些行为均发生在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215路公交车上,作为法定从重情节,对杨某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杨某盗窃的财物并未到手,也没有证据证明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结果,因此杨某的行为系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未遂,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我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编/小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