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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失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06-08-19 17:28:18


法官简介:郑晖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法警大队政委

案情介绍:

    一天晚上,王女士下班回家后发现家中一片狼籍,她马上意识到是家中被盗了。于是,她马上给丈夫刘某打电话,告诉了这一情况,之后,她又很快的报了警。接警后,两名刑警身着便装赶到了发案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这时候,王女士的丈夫刘某也急匆匆赶回家里,他看到自家门前有两个陌生男子,以为是窃贼,便迅速捡起一根木棍朝一名民警打去,后经医院证明,那名民警的伤情构成轻伤。现场的另一名民警看到同事被棍子击伤后,以为是遭到了窃贼的袭击,于是,拔出手枪向对方射击,结果,造成刘某重伤。

问题:刘某打伤民警、民警又击伤刘某的这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选择:1、两者都属于意外事件,所以都不构成犯罪;

      2、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民警属执行公务、不构成犯罪;

      3、民警属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刘某则属于误伤,不构成犯罪;

      4、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

[法官评析]:

    答案:A属于意外事件,都不构成犯罪

    解说:刘某和的行为都属于假想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实施。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中有重要的一条就是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地、真实地存在的。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行为,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正如本案中刘男以为张三、李四是窃贼正在实施盗窃,而李四以为刘男是窃贼正在袭击警察,事实上他们认为的不法侵害都是不存在的,所以他们的行为都是假想防卫。

    刘男和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呢?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属于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至于假想防卫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就要按照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理论来解决:首先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因为防卫人只是认识错误,没有故意犯罪的意图。其次,如果假想防卫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就应该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没有过失,那么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刘男和李四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他们的认识错误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因此都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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