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盛平建,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犯盗窃罪,于9月18日被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6年7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盛平建窜到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服务区南区,趁被害人司机魏某吃饭之际,将其放在解放牌汽车驾驶室内的4000元现金盗走。在其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及当地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案发后,涉案赃款4000元现金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魏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平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该犯系盗窃未遂,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作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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