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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在商场明码标价买回电脑的行为是否可以予以撤销

  发布时间:2006-07-29 16:41:14


法官简介:王遂斌,男,大学本科,毕业于东南财经政法大学,荥阳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张强早就想给自己的儿子张三买一台电脑,一日,张强到郑州某商场游玩,发现该商场柜台上陈列有两台TCL电脑,标价为4070元。张强认为该商场出售的电脑比其它商场的出售的电脑便宜,便购买了一台TCL电脑。张某在回家的公交汽车上给其子张三打电话说购买了一台TCL电脑,张三说自已不喜欢该型号的电脑,旁边有一乘客听说后,当即以407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第二天该商场工作人员找到张强,称其营业员粗心大意误将价值5600元电脑的标价写成了4070元,如果张强想要电脑,请补齐差价1530元,如果不要电脑可以按原价退回,张强说:“电脑已经卖了,买电脑的人我也不认识,我无法再退给你们电脑。再说了,我在你们商场明码标价买的电脑你们说让我再补1530元,我就得补吗?”商场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将张强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行为,同时要求张强返还电脑。

问题:商场售给张强电脑的行为是否应当撤销?张强是否应返还给商场电脑或补差额1530元?

法官评析:《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 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条件在认识上发生错误,作出了有错误的意思表示,造成行为结果对其不利,并产生了较大的损失。就本案而言,由于商场营业员的过错,误将价值5600元的电脑标价为4070元,致使该电脑的出售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差价较大,因此,该商场以低价出售电脑的行为应属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

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张某虽然有义务将电脑返还给商场,但是标的物已经被卖,已经无法履行返还原物和补足差价的义务。对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被变更或撤销前,已经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处分权,因而张某将电脑转变他人是合法的,他人无权干涉。所以在本案中张某无过错,相反商场将价格标错具有严重过错。

综合以上原因,在标的物已不存在而且张某也未获利的情况下,商场应自行承担商品标错价格造成的损失,而张某不负任何责任。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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