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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物又被盗 拾者是否该赔

  发布时间:2006-07-22 16:39:42


[法官简介]:翟金利,大学本科,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员。

[案情介绍]:

    一天,王婷婷到郑州市某商场购物,不小心将自己的手提袋遗失在化妆品柜台上。晚8点,该商场保安人员李某捡到该手提袋,经商场保卫组清点,内有人民币2000元,手机一台,保卫组将拾到的手提袋存放在保卫组保险柜里。第二天,商场在门口张贴招领启事,并在报纸上刊登了启事,要求失主十日内前来认领。谁知,失主没等到,启事张贴的当天,保卫组发生了失窃,王婷婷的手提袋也被偷走。商场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事隔两天后,王婷婷匆匆从外地赶回郑州,来商场认领遗失物。保卫组将手提袋被盗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告诉了王婷婷,王婷婷到公安机关询问,由于公安机关一时无法查出下落,导致王婷婷无法领回遗失物,王婷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责任。

[问题]:

    商场是否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既然商场拾得该物,就应该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损失,当然应负赔偿责任。

2、商场拾得该物后,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后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负责。

[法官评析]:

    商场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场拾起王婷婷的物品后即与王婷婷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商场应当负责返还王婷婷物品,王婷婷也有权要求商场返还遗失物。商场拾得遗失物后,及时发出招领启事,也看出商场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王婷婷对该遗失物主张权利之前,商场对遗失物负有暂时代为保管的义务。为了保险起见,商场将遗失物放置在该单位保卫组保险柜中,已实际上采取了较为合理的保管措施和手段。该遗忘物被盗,纯属意外事件,显然是由于商场不可预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并非拾得人保管不善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这说明商场在整个事情当中主观上是不存在过错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在这个案件中,商场是不该承担责任的。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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