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张量舒,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2002年参加工作.137*****
案情介绍:
初中生李某为了完成学校要求的“作一篇有关观察植物为内容的报告”,便参加了以学校名义组织的登山考察植物夏令营活动。在登山过程中,李某与同组的同学小张用望远镜观察发现,在另一座山腰处有他们要搜集的植物,两人便去找老师请求去那座山上看看。老师认为那座山挺远的,而且路途也很危险,就没有同意他俩的请求。李某和同学小张有些失望,两人商量决定,不顾老师的劝阻,悄悄离队去爬那座山。可是,就在两人行进的途中,不幸发生了。由于山路潮湿、又陡又滑,李某滑入山涧,当场摔死了。
问题:在这起事件中,谁来承担李某死亡的责任呢?为什么?
1、李某本人;2、李某本人和同学小张; 3、老师和学校; 4、老师、学校、李某本人。
点评分析:
答案:应属于学校责任事故
(3)首先要解决本案是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还是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如果属于前者,学校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而对于后者,由于学校对于伤害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主观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4)从本案分析看,这起事故应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为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有责任保护学生的安全,由于校方在管理方面出现了疏忽而致事故的发生,老师尽管叮嘱过学生要听从学校的指挥,不得擅自离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等,但这不能成为学校推卸责任的借口和理由.学生不听从老师的指挥,可以成为减轻学校责任的理由,但不能全部免除学校的责任.理由是:这些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远离监护人,远离他们所熟悉的环境,到一个陌生的地方,而对于带领他们出来的老师来说,无形中加重了监管力度.很显然,本案中的老师们疏忽了这一点,造成了学生死亡的事件.致于学生不听从老师劝阻的行为,除学校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外,家长作为监护人理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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