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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办丧事帮忙放鞭炮 被炸伤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时间:2006-07-08 13:30:28


法官简介:

    赵文奇,男,大学本科毕业,新郑市人民法院辛店中心法庭副庭长,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

案情介绍:

    贾某和张某同在一个村居住,两家关系不错,常有交往。去年,张某的父亲患病去世,张某按当地的风俗为父亲办理丧事,贾某听说后便赶来帮忙。张某很是感谢,就让丧事主管人给贾某分派点儿活干。丧事主管人看贾某年轻又会开摩托车,就让他负责放鞭炮。发丧这天,贾某骑着摩托车行走在发丧队伍前面燃放鞭炮。一路上都挺顺利的,可就在快到墓地时,意外发生了,一枚燃着的鞭炮飞到贾某的左眼前爆炸了,贾某当即捂着眼睛痛苦地倒在地上,管事的人马上让其他人把贾某送到了医院。后来,几经治疗,贾某的左眼还是失明了。经法医鉴定,贾某的伤情已经构成了残疾。贾某为治疗眼伤,先后花了不少钱,经济上造成了一定损失,左眼失明心理上更是承受了巨大的痛苦,他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给张某帮忙才造成的,因此,要求张某赔偿他的损失。可张某却认为:一、贾某是自愿前去帮忙的,二、贾某受伤是因为他自己放鞭炮的时候不小心造成的,与给自己帮忙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任应当由贾某自己承担。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肖月:

1、在本案中贾某受到的伤害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选择答案:1、  贾某本人承担 ;2、 邻居张某承担;  3、 贾某和邻居张某共同承担。

2、贾某的诉讼请求里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请求法院会不会支持?

   ( 1、 应该支持;2、不应该支持;3、 应该部分支持。)

赵文奇:

答案:1、综合本案的案情来看,答案2(邻居张某承担)是正确的。

       2、 3是对的 (应该部分支持)。

点评:

    处理本案要先明确一个法律关系,就是贾某为张某帮忙,在法律上讲贾某属帮工,张某是受益人。关于帮工在帮助他人工作时受伤,赔偿责任怎样划分,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围内予以补偿。在本案中,张某接受了贾某帮忙,贾某是根据管事人的安排放鞭炮时受的伤,并且,根据查明的事实看,贾某在帮工活动中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贾某被炮炸伤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意外,因此,张某应当对贾某承担赔偿责任。

(肖月:贾某是主动要求去帮忙的,这种行为与被人邀请帮忙在法律上会不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肖月:即使在这个案件中,邻居张某是受益人,可是,贾某受伤完全是因为他自己不慎造成的,那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应该承担一点责任吗?)

肖月:

2、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个请求,为什么应该是部分支持呢?

赵文奇:

    先说这三个答案吧,C是对的。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应不应该保护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判断。这里有一个比较直观的标准,一般来说,构成伤残了,都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慰抚金。如果伤情很轻微,这一项请求就不会得到保护。在本案中,由于贾某已构成伤残,所以,他可以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具体的案情,看受害人心里受到伤害的程度,还要结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来进行综合判断。关于这一点,法院内部为避免法官审案时随意性太大,省高院出台的有内部参照标准,法官确定数额是可以参照。在此,也提醒以下大家,如果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准备起诉的话,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定不能想当然地随意确定,要结合当地的收入水平,结合自己的案情确定合理的数额。不然的话,如果请求的数额过高,不但请求得不到保护,还要承担超出法院保护的数额以外的那一部分请求的诉讼费,那就有些得不偿失了。我们在媒体上看到的许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保护,就是因为请求的数额太脱离实际,高的太离谱了。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结尾提示:生活中假如真的遇到什么涉及到伤害赔偿的事情,也应该按照按照实际损失、依法所求赔偿,否则,即使是受害方,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保护。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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