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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遗产谁来继承?

  发布时间:2006-07-01 16:24:56


【法官简介】

    范淑娟:毕业于解放军理工大学,后来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进修了民商专业研究生的全部课程,现在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曾先后主审了省人大、市人大及省院关注的案件十多起,曾荣获办案能手称号,也多次来到《法官说法》栏目中以案讲法。

【案情】

    老赵与爱人王君夫妻俩在五十多岁的时侯,因为长期的家庭矛盾最终还是离婚了。俩人离婚三年后,老赵在参加市里组织的一次老年人活动时认识了独身的郝女士,两人非常谈得来,不久便结婚了。婚后,郝女士便搬进了老赵的一套四居室的房屋里共同生活。老赵有一独生女儿叫赵素素,而与老赵再婚的郝女士也有一女叫张和和,两个孩子都已参加了工作,在外租房居住,所以这老两口的日子倒也过得幸福安逸。可是,五年后的一天,老赵突发脑益血,经抢救无效去世了。郝女士与赵素素、张和和三人伤心地一起为老赵办理完了后事。几天后,赵素素找到郝女士商量说:我爸爸的这套房子我就不要了,但希望得到父亲去世前不久存入银行的10万元钱,因自己马上就要结婚了,经济上确实很紧张。郝女士不同意说:我的女儿张和和也马上要结婚,且老赵在存入银行10万元时同时已给了你赵素素10万元的结婚费用,所以我不能再给你钱了。双方协商不成,赵素素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

问题:

    现在我们知道,老赵生前的财产有这样几宗:一套四居室的住房、存入银行的10万元钱、去世前已给了赵素素的10万元钱。

1、老赵的前妻王君、再婚的妻子郝女士、老赵的女儿赵素素、郝女士的女儿张和和,这四个人到底谁对老赵的遗产有继承权呢?

2、拥有继承权的人各自应该继承多少?为什么?

答案及评论:

1、 郝女士及赵素素均有同等的继承权。本案系法定继承,继承权的获得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和子女之间均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本案中张和和虽是老赵的继子女,但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满足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故无继承权。老赵的前妻王君无继承权。

2、 老赵的遗产为:一套四居室的住房(评估价为25万元)、5万元存款。房子系老赵婚前财产,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1)项的规定,应认定是老赵个人财产。10万元存款未有明确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扣除郝女士的5万元,老赵个人财产应为5万元。给赵素素的10万元系老赵生前的赠与行为,不应认定是遗产。

  老赵的遗产总额为30万元,郝女士及赵素素各得15万元。法院判决:住房归郝女士,存款5万元归赵素素,郝女士再支付赵素素10万元。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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