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郑法院调解结案一起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案。原告张某拿到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其续签的五年期劳动合同后,连声向新郑法院的法官们表示感谢,她身边的数百名工友也称赞法院主持公道,给了他们一次再就业机会,此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9年2月,家住新郑市薛店镇的村民张某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2006年3月因张某有病住院,她委托丈夫薛某到单位替她请假。张某的生产班长侯某同意等原告病好后回公司上班。张某出院后去公司上班时发现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4月7日以张连续旷工15天为由以通报的形式将其辞退,张不服向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新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新劳仲案字(2006)第49号仲裁裁决,张某不服裁决诉至新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新郑法院对此案立案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得知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是新郑薛店工业区的大型企业,员工有数千人之多,且该公司是以生产方便面为主的食品企业,产品季节性很强,旺季所需工人数量远远大于淡季,此次与张某有同样遭遇的工人有二百多名,如张某的案件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引起二百多名农民工的不满甚至集体上访。新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民一庭选调精干业务能手接手此案,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双方到庭进行调解。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工作根本无法进行下去,一度陷入僵持,但主审法官毫不气馁,重新调整思路,多次主动上门到被告公司找其负责人做思想工作,给其讲明利害关系,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同意继续维持同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同张某签订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补发张某住院期间的基本工资,并自愿承担劳动仲裁费500元。
由于此案处理得当,一起极有可能发生集体上访或缠诉的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新郑法院真正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到了实处,此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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