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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多次不思悔改 再次犯罪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06-09-11 08:19:25


    9月8日,惠济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小强(化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3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陈小强携带作案工作,到江山路金三角洗浴中心盗窃。洗浴中心值班人员发现有人进入洗浴中心盗窃后,向毛庄派出所进行了报告。毛庄派出所接报后立即派员赶到案发现场,在仓库和厕所门口等处发现有被盗物品,于是展开搜捕。被告人从仓库出来发现来人后,放下东西就跑,派出所民警和洗浴中心值班人员等立即追赶。被告人逃跑途中,拿出尖刀挥舞并威胁追赶人员,持刀拒捕。派出所民警梁前锋和被告人陈小强搏斗中,右手食指被尖刀砍伤。被告人放在仓库和厕所门口等处的铜芯电线、床单、浴巾等物品,共价值2691元。

    惠济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强行窃被人发现后,当场以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没有取得财物,给抓捕人员造成的是轻微伤,应认定为抢劫未遂,对其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陈小强1989年10月16日、1997年7月8日分别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年零六个月。2001年4月2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3月3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监视居住。2006年4月5日因在2006年3月25日盗窃少量财物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应酌情从重处罚。惠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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