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惠济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孟小祥、孟小兴、孟小胜、孟小林(四人均为化名)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四被告人以从事树木买卖为业。2006年3月23日下午,四被告人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大贺庄村招揽木材生意时,该村村民白某(另案处理)称其是高速公路管理局人员,高速公路加宽,路边的杨树由其处置。之后,白某带领孟小祥、孟小胜到连霍高速公路惠济区固城村段对路边防护网内的林带进行实地查看,并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白某把防护网内的杨树以每株9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还约定树由被告人组织人员砍伐。
2006年3月24日,四被告人携带伐树工具到连霍高速公路惠济区固城村段砍伐杨树。砍伐前,被告人要求白某出示采伐许可证。白某口头答复:证已办好,不会出事,出事我负责。于是,被告人当天砍伐了17株杨树,并在当日把砍伐的杨树运到木材市场出售。25日,四被告人又雇佣同村其他村民,在白某的带领下,到前一天砍伐的路段继续伐树。砍伐过程中,被人发现制止。经清点,当天砍伐杨树29株。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46株杨树)共计20.5311立方米,价值10482.41元。被告人出售的林木,在案发后被追回。
惠济法院认为,被告人孟小祥、孟小胜、孟小林、孟小兴四被告人明知我国法律规定对林木采伐实行许可制度,其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在白某口头告知有许可证后,采取放任的态度,盲目砍伐林木,主观上具有滥伐林木的间接故意,四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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