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当事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测谎鉴定,以证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虚假。但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测谎鉴定的问题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困难。
建议应当明确测谎鉴定是司法鉴定结论的一种,至于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则要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来分析认定。其理由如下:
一是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测谎鉴定无论从机器设备自身的功能还是操作技术方面,已日趋成熟和完善,准确率尽管达不到100%,但会不断提升。这种准确率不断提升的趋势,呼唤立法对此予以确认。
二是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如果立法明确测谎鉴定这种证据形式,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在客观上对爱撒谎的人是一种威慑,促使人们讲真话实话,从而增强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和交易的安全感。
三是有利于保护社会实质正义。法官的目标是追求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这是因为客观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之间会有出入和差异,如测谎鉴定具有证据力,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更多的客观事实,最大限度地增强法院、法官和法律的社会公信力。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