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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近84万 被处罚250万

  发布时间:2006-09-07 17:56:48


    因以隐瞒应税收入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被告李明昌及其单位,在7年内少缴税款近84万元。此案,近日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明昌所在单位罚金160万元,判处李明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90万元。

    自1996年度至2003年度,被告人李明昌任河南省工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工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期间,在郑州市辖区内承建的河南嵩岳集团郑州第六纺织有限公司工程、国营嵩山机械厂工程、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第二小学工程等22个项目过程中,以隐瞒应税收入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经鉴定,工合公司1996年度至2003年度收入总额为47990391.43元。经河南经纬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认定工合公司1996年度至2003年度应缴未缴税款为838878.26元,未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最高为50.69%。

    工合公司以及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明昌采取隐瞒应税收入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838878.26元,年度偷税百分比最高为50.69%,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工合公司及李明昌在案发后能积极补缴了税款,李明昌也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分别对李明昌单位及李明昌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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