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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货的偷车 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06-09-06 14:36:45


    为了掩盖偷来电动车的警报鸣声,竟然租用货的运送,结果把自己送进班房反省。9月5日,“偷车”的蒋春生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今年28岁的被告人蒋春生,是河南省项城市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2006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蒋春生伙同“大个”(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两人在郑州市二七区南下街“华庭公寓”门口,由“大个”负责望风,被告人蒋春生用随身携带的丁字锥将被害人高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森地TDRN31AZWG型电动车(经估价价值1430元)撬开后骑走。因电动车警报器不停鸣叫,两人遂租用一辆货的,将电动车搬至货的上运走。当货的车走到本市京广路与陇海路交叉口时,车内不停鸣叫的警报声引起了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的怀疑,经上前盘问和检查,被告人蒋春生被现场抓获。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春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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