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初中上学的学生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结果在与他人的打架过程中闯了大祸。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其父母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被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的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六万九千一百九十二元七角五分。
2006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从巩义市回郭镇某中学放学回家,走到一电工房附近时被高某(1991年出生,已不上学)等人拦住去路。高某等人拉住被告人张某往路边准备打架,张某从身上掏出携带的匕首将高某的脖子划伤。高某经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高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颈部右侧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但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已主动向法院交纳了5000元的赔偿款,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被告人将法律规定的管制刀具带在身上引发伤害事件,应当承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父母经济损失的责任,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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