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管城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在认真总结长期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建章立制,积极探索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
9月1日,由该院研究室负责起草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开始实施,《规范》共计224条,按总则、诉导、立案、信访处理、调解、庭审、文书制作、执行、值庭(提押)、送达、司法礼仪、业外活动等12个环节进行分篇,各篇针对日常工作中法官的工作规范和行为要求,以及常见问题或审判各环节中,法官与当事人交往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编排,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或指南。
《规范》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突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自觉克服“司法治民”等错误思想。《规范》针对容易引起群众不满的环节,依据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在各章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二)针对性、操作性强。《规范》行文相对上海高院的《法官行为提示》较为严谨,与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相比,较为明显的区别了工作规则与行为规范的区别。(三)体现一种法律性制约。《规范》通过明确规定强制性的约束来促进法官行为的自律。 (四)充分体现了司法无小事的理念。《规范》详细规定了法官的行为模式,使法官对自己的一言一行都有了明确的标准。
管城法院院长吴景禹对这次修订工作十分重视,多次进行指导,并亲自题写了序言,指出《规范》突出地贯彻了“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针,坚持了司法无小事的理念,从诉导、立案信访到庭审、执行和司法礼仪、业外活动,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将法律对法官行为的抽象要求进一步细化,把监督贯穿法官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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