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调解中与人生争执 旁观者冲动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06-09-05 15:15:34


    在调解两车相撞纠纷时与人发生争吵,另一旁观者为帮助调解人一时冲动伤了他人。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马改威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年4月16日19时许,因巩义市米河镇米南村的马元兴驾车与小关镇口头村的丁秀琴驾驶的摩托车在米河镇两河口停车场门口相撞后引起争吵,旁观者马新国上前调解时,与马元兴发生殴斗,被告人马改威为帮助马新国,上前对马元兴进行殴打,致其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经刑事技术鉴定,马元兴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马改威、马新国已赔偿马元兴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改威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改威能自愿认罪,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