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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有假卖车辆 返还价款又赔偿

  发布时间:2006-09-05 10:49:13


    9月4日上午,惠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购车款11400元,并赔偿原告交通费和养路费损失共计2535.5元。

    2006年3月19日,原告张某购买被告王某一汽佳宝微型客车一辆,当日被告随车将相关手续一并交于原告,原告将购车款交付被告。当时此车是被告从别人处购买未过户。原、被告均认可当时转交的养路费发票是假的。在临颖县交通局被查扣以后,原告补缴了2006年的养路费2434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误工费、补交养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1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卖给原告车,有提供真实手续的义务,但其提交的养路费票据系伪造,对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关系、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及补交的养路费的请求,因被告对买卖关系解除有过错,对原告该项主张也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车费、餐费、精神伤害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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