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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修路与人起争 致伤他人实属不该

  发布时间:2006-09-05 10:48:05


    指挥村里修路推土本是益事,但在发生争执时出手伤人却是法律不允许的。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殿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5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罗殿群在本村修路指挥推土机推土时,本村村民宋保坤以推的土压到了自己的地为由,与罗殿群发生争执,后二人引起厮打。被告人罗殿群将宋保坤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宋保坤左眼损伤为轻伤。被告人罗殿群之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宋保坤经济损失7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殿群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殿群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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