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5个窨井盖,却换来4年的牢狱之苦。9月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盗窃公路上窨井盖的行为,严重威胁和危害了过往不特定行人和车辆的公共安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偷窨井盖”的邢小明有期徒刑4年,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机动三轮车一辆,上缴国库。被告人邢小明认罪服判并表示不上诉。
今年26岁的邢小明,是河南原阳县农民,文盲。2006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邢小明与郭峰(现在逃)预谋盗窃后,由被告人邢小明提供机动三轮车,郭峰携带管剪和撬杠,于2006年1月3日1时许来到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东约400米处南三环路北辅道上,撬盗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正在使用的窨井盖5个。被告人邢小明在盗窃过程中,被该公司管线维护中心巡逻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后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上述被盗的5个窨井盖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证共计价值207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道路上的窨井盖,这一行为足以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铺设在公路上的窨井盖,是保障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一部分,一旦丢失,就会引发人员伤亡。”审判长就为何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以“盗窃罪”定罪论处,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从法理上分析,主要是邢小明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它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由于刑法规定犯罪构成之间本身存在交叉重合情况,即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此情形下似乎已构成数罪,但根据“一行为不二罚”的执法原则,绝不允许对同一行为既定此罪又定彼罪实行并罚,而应择一重罪对其定罪,另一犯罪结果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邢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计后果,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正在使用的窨井盖(总价值2070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被告人邢小明的行为亦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邢小明 盗窃的对象是公路上正在使用的窨井盖,井盖被窃走之后在公路上留下的窨井口,危害了过往不特定行人和车辆的公共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同时,其主观上对盗窃窨井盖会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因而该行为又触犯了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了刑法保护公共安全这一客体。相比之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刑更重,按照法条竞合执法原则,对邢小明只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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