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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型立案审查机制 应对新时期新类型案件

  发布时间:2006-09-04 08:48:46


    我国法院系统目前的立案机制建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行“三个分立”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建立了立案机构,统一行使立案审查权,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基本解决了人民群众告状难的问题。特别是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规范了人民法院立案机构的立案工作,使立案工作有章可循,统一了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规范了立案审查工作。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持续发展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各种机制尚不完善,将许多新问题新纠纷集中到了人民法院,导致人民法院遇到的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在此情况下,如何建立新型立案审查机制,应对新类型案件,为法院审理案件把好源头关,是人民法院在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维护自身公正形象的关键所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新成立不久的开发区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新案件,我们也试行一些举措力争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在新类型案件的审查方面具体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繁简分流,重视新类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

    高新区法院在建院之初,面临着案件多、人员少、审判力量不足等诸多现实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高新区法院在规范立案工作的同时,将案件繁简分流,对于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查立案,并在一小时内将案件转交承办法官办理;对于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行政案件,则报庭长审核,并组成合议庭合议后再决定是否立案审理;对于新类型案件,由主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招集相关审判庭庭长、审判长组成法官会议,进行个案研究,形成一致意见的,按研究决定的意见办理,形不成一致意见的,则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建立繁简分流机制之后,显著地提高了普通民商事案件尤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立案效率,将立案期限从七天缩短为一小时,并且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让材料齐全的当事人一小时内可以办理完毕立案手续,进入审理程序。通过两年的实践,简易程序案件一小时内立案率达到了100%,为提高审判效率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也能够集中审判力量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正确界定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正确分析其复杂的法律关系,研讨法律的适用,把好立案源头,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立案正确率。

    二、加强沟通,建立新类型案件的汇报交流机制

    面对较为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郑州高新区法院努力建立一套与上级法院立案庭和本院相关业务庭沟通交流的新机制,即对新类型案件,如适用新《公司法》的股东间诉讼案件、适用新《婚姻法》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这些在是否受理、如何适用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立案庭汇报,听取指导意见。在市中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招集相关审判庭庭长、审判长组成法官会议,进行个案研究,对立案、审判以及将来判决后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逐一分析论证,听取各个审判环节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全面准确,使进入审判程序的每一案件都能立、能审、能判、能执,真正做到全院一盘棋,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如我院在审查谢庆科、向晋烟申请解散郑州市长城机电技术研究所一案时,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二原告作为郑州市长城机电技术研究所的股东,分别占有股份22%和6%,谢庆科担任法定代表人,后与其他股东之间发生纠纷,二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我院审查认为,虽然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拥有表决权20%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在适用法律、审判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案受理后,在审判中会遇到无法回避的难题,同时,会激化股东间的矛盾,并不利于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我院在立案审查期间,及时向市中院作了汇报,听取了市中院的指导意见,并在主管院长的参与下,招集两个民庭的庭长进行了分析论证,均认为在新《公司法》的指导意见制订之前,此类案件在程序和实体的法律规定方面均有所欠缺,案件受理后,不仅不利于解决纠纷,反而会久拖难决,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该案应当通过其他维护股东权利的方式解决。通过沟通交流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避免立审执脱节,各行其是,减少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

    三、注重调解,充分发挥立案庭的庭前调解职能

    庭前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将庭前调解工作放在立案庭,还是放在审判庭,其实每个法院都在做庭前调解工作,努力发挥庭前调解职能,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高新区法院于2004年开始实行向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可以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发放《调解忠告卡》制度,即在立案时就向当事人发放调解忠告卡,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含义、原则、适用范围、社会效果和调解书的效力等,忠告当事人自愿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实行调解忠告制度以后,庭前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两年来,我院的调解结案率一直保持在50%以上,同时,这项制度的实行也给新类型案件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式,即用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新类型案件在查明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等方面遇到的一系列难题。如我院在处理王世强与郑州高新区人才交流中心因部分档案材料丢失而引发的纠纷时,就成功地运用了诉前调解,化解了纠纷。王世强原系某中医院职工,在1995年调出中医院时,将人事档案转至郑州高新区人才交流中心,2005年王世强在查档时意外发现部分档案材料丢失,遂要求人才交流中心恢复档案的完整性,处理责任人,并提出了赔偿要求。人才交流中心认为王世强未按要求交纳档案管理费用,其档案材料丢失人才交流中心不负责任。从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王世强扬言要炸掉人才交流中心,并以吞服安眠药自杀、撞车、乞讨等多种方式到高新区劳动人事局闹访,后又将高新区劳动人事局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档案的完整性,处理责任人。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后,认为其被告主体和诉讼请求不当,多次解释劝说均无效果,王世强甚至表示如果该案不解决,他就服药自杀,此事极有可能转化为涉诉信访。在此情况下,立案庭并未将该案一推了之,而是主动进行了诉前调解,多次到劳动人事局了解情况,告知其法律规定,要求其督促人才交流中心调查事情原因,积极补充王世强的档案,将对王世强本人的就业影响减到最小,同时,劝说王世强变更被告主体和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减少到合理幅度。通过立案法官一个多月的不懈努力,人才交流中心到中医院为王世强补齐了档案,王世强也终于表示可以改变诉讼请求,降低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才交流中心赔偿王世强各项损失5000元,王世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双方的一致要求下,我院予以立案后制作了调解书,并向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加强人事档案管理,堵塞漏洞,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通过诉前调解,化解了双方尖锐的矛盾,此案也得以圆满结束。诉前调解可以避免一些敏感的法律难题,在立案之前即了解案情,化解矛盾,消除双方积怨,在案情较为清晰后再立案审理或者调解,减轻法院涉诉信访压力。

    四、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

    新类型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诸多方面存在法律上的难题,但是新类型案件在审判工作中亦有规律可循,需要立案法官不断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完善法律理论体系,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探索新类型案件的审判规律,总结审判经验,为建立科学可行的新类型案件立案审查新机制奠定基础。

    高新区法院作为一个新建法院,又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开发区,遇到各式各样的新类型案件并不足奇,为正确适用法律,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经济建设中的保障作用,需要在市中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下,不断学习其他法院的先进审判经验,及时探索审判规律,迅速建立起科学有效地立案审判体制,使立案审查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之源。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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