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东周供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与马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43409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2005年6月22日二原告之子陈马超(14周岁)离家外出找同学玩耍时,在石佛沉沙池溺水死亡,三天后方经石佛派出所打捞出尸体,已就近埋葬。二原告认为造成二原告之子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与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东周供水有限公司、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三被告对该池的管理责任不清、安全设施漏缺、巡视督查人员的严重失职有直接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5 296.94元。
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二原告之子陈马超在石佛沉沙池溺水死亡,给二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被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和被告郑州市东周供水有限公司作为石沉沙池的管理者和所有者,对石佛沉沙池的安全管理、救护等未尽到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管理责任不清,应互负连带责任。但受害人陈马超系未成年人,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对其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原告称石佛沉沙池的水是被告郑州市黄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注入的就应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被告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东周供水有限公司赔偿二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44 696.94元的30%即43 409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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