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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张口咬伤人” 三家单位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6-08-31 08:26:02


    窨井将人“咬伤”,窨井的责任单位和所有权人一同吃了官司。8月30日,被家属院内水表窨井“咬伤”的梁某一纸诉状将窨井责任单位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房产管理局及水表窨井的所有人王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慰抚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49万元。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今年36岁的梁某,家住郑州市二七区。据他称,2005年8月份,梁某到郑州市中原东路120号楼家属院搬东西,当他从该二单元门口西侧经过时,不慎踩在了自来水总公司装水表的窨井盖上。因该窨井盖与窨井口接触很不牢固,导致原告梁某一条腿掉进窨井中当场摔倒致伤。经医院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手术切除了脾脏,造成原告梁某终身伤残。

    经查,该家属院由二七区房管局负责管理,居住户王某为该水表窨井所有权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49万元。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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