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阻挠或暴力抗法袭警事件,且逐年有所上升。今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二被告人酒后滋事,并对接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进行打骂,经审理后法院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和拘役6个月。
2006年4月3日6时许,被告人杨帅、樊聪酒后在郑州市汝河小区无理闹事,用砖头将三户居民窗户玻璃砸碎。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汝河路派出所民警陈某、实习民警王某接报警后赶到现场,被告人杨帅、樊聪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辱骂、推搡民警陈某。当二被告人被带至汝河路派出所后,仍辱骂并威胁民警。被告人杨帅用脚跺民警陈某,被告人樊聪用脚将派出所一玻璃大门跺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酒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帅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被告人樊聪拘役6个月。
来自一线的公安民警近百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听到法院的宣判后,很多民警都流露出宽慰的神情。为什么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会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打开互联网,使用百度搜索“袭警”这个词,你会发现相关网页734,000,这就不难解释民警们对此案的关注了。
在和平时期,公安是受伤害最大的一种职业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近年来,民警在正当执法时经常受到侵害,而110民警更是经常被攻击的对象。暴力袭警事件的发生,严重伤害了公安民警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基层公安民警的正常执勤、执法活动。除暴力袭警外,一些受到民警处罚的群众,往往辱骂或捏造事实对民警进行恶意投诉,给当事民警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导致部分民警产生思想顾虑,不敢大胆执法。很多公安民警都发出这样的质疑:公安民警保护人民群众,但谁来保护公安民警呢?
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然而,由于该法条内容过于宽泛,没有具体化,针对性不够强,没有明确暴力袭警的处罚细则,导致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对于袭警行为没有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后果不是很严重的往往以治安处罚了事。不仅未能起到惩罚的作用,反而助长了一些当事人嚣张气焰,以至暴力袭警事件频频发生,一些地区不得不成立了相应的民警维权机构。
认真分析我们会发现, “袭警”现象说明两个问题:社会法治环境和公民法治心态的不完善,法律资源受到挑战,社会公共道德感退化,个别人蔑视公共权利;另一方面,民警执法方法简单,不善于自我保护。
从中不难得出这样的启示:要解决这个难题,在民警提高自身执法水平的同时也必须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助警意识,并依靠法律这个“国家强制力”使嫌疑人意识到暴力袭警的代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在监督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同时,大力支持民警严格公正执法,实现保护公民权利和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一致性。同时要以成熟、理性的心态对待民警的管理、纠章和处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民警行使监督、申诉、控告权利,但对于民警依法当场发出的合法指令,当事人有义务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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