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份以来,我院行政庭连续受理了多起诉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其中南阳华锋水泥有限公司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闭其公司生产线一案,因原告系台资企业,被告系河南省人民政府,而倍受各级领导的关注。
原告系1994年经南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来的台资企业,主要是从事水泥生产。随着近年来我国产业政策的不断优化和调整, 2006年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为尽快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制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对全省范围内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整治方案,原告的企业因环境污染问题被列入了整治对象。
案件受理后,原告情绪激动,声称要到境内外媒体反映。接到此案后,中院有关领导指示此案处理要慎重,既要考虑法律效果,又要考虑社会效果。为此合议庭人员对此案高度重视,审判长和主审人多次到南阳市,向南阳市人民政府和当地环保部门了解情况,会见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了解案件矛盾的焦点,寻找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和切入点。并反复向原告讲明政府作出的文件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大政方针制定的,请原告理解和支持国家的产业调整政策,这样不但有利于社会,也有利于原告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经过办案人员大量耐心细致地协调工作,最终,原告表示对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予以理解,于2006年8月9日撤回了对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起诉,此案得以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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