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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出卖色相 男友敲诈获刑

  发布时间:2006-08-29 15:30:50


    利用女友的色相当诱饵,男友带人以捉奸的名义进行敲诈勒索,结果把自己和同伙一同送进了班房。8月28日,靠女友“发财”的被告人侯山林与敲诈的同伙被告人朱伟涛、赵会芳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天。

    2006年初,被告人侯山林的女友王燕(另案处理)到洛阳玩时,结识了当地的个体老板田某,双方互有好感,互留了电话号码。2006年3月27日,被告人侯山林了解到女友王燕结识了一个有钱的老板,就同朱伟涛、赵会芳、王燕预谋,让女友王燕利用色相勾引田某,其带人上演一场捉奸的好戏。王燕打电话邀请被害人田某到郑州玩,随将其带到被告人赵会芳的租房处。二人进屋后,被告人侯山林、朱伟涛、赵会芳赶来“捉奸”,并以向被害人田某的爱人及其家属公开他和王燕的不正当关系为由,向被害人田某索要现金5000元。后王燕从田某随身携带的银行卡上取走现金4900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同年4月8日将被告人侯山林、朱伟涛、赵会芳抓获,现赃款已追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山林、朱伟涛、赵会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侯山林、朱伟涛、赵会芳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侯山林、朱伟涛、赵会芳敲诈他人现金490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法。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到被告人侯山林、朱伟涛、赵会芳均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侯山林、朱伟涛、赵会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代其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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