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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色“的哥”强奸乘客 换取徒刑一年又半

  发布时间:2003-10-28 08:48:02


    诚信经营是“的哥”的职业道德,保障乘客的安全是“的哥”的职责。然而,巩义出租车司机王嵩浩不但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对女乘客图谋不轨,最终因犯强奸罪(未遂)被巩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3年2月27日凌晨,王嵩浩驾驶豫A—TB734出租车在巩义市区新华路南段载上乘客李某去寻找其丈夫,未果。王嵩浩将车开至孝芝路停下,欲对李某实施强奸,遭到反抗。王嵩浩便开车继续前行,拒不停车,李某从车上跳下,致身体多处受伤。

    法院认为,王嵩浩违背妇女意志,企图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根据王嵩浩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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