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关于什么是股权,存在着所有权说、债权说、地位说、特殊权利说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所有权说认为,股权是一种所有权,即股东对其出资所享有的财产处分权。理由:1.虽然股东把资产投入到公司里,但其仍可以通过行使股权而控制公司财产并取得收益,他人不得干涉。2.股东出资后,只是将实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能转移给公司,但股东并不丧失所有权,只是所有权权能发生长久的分离。3.公司解散后,公司财产若在清偿债务以后有剩余的,最终要返还给股东,从而使所有权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还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体现。 4.从股东按照持股份额行使权利的特性看,股权的性质应为一种按份共有权,每个股东都是公司财产的按份共有人。 但是,所有权说存在不足。所有权历来被视为最典型的物权,它除了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完全性、弹力性和永久性等特点。而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只能通过公司才能得以实现,而股东个人并不能直接支配和处分公司财产,这与所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物权特征截然不同,此足可以动摇和否定股权即为公司所有权的看法。此外,所有权说,要么承认股东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权,要么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没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前者与民法中“一物一权”的原则相抵触,后者则无法适应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人格独立的实际情况,也难以理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更难以使公司真正成为法人。
债权说认为,股权实际上反映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一种类似债权债务的关系。理由:1.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在20世纪初的分离,股东所有权逐渐削弱,主要表现为处分权基本上丧失殆尽。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财产即归公司所有,公司作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财产,股东的权利实际仅仅在于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其左右公司事务的能力日益减小,也无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这在20世纪后期随着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而变得更加明显。2.从发展趋势来看,股票与债券的区别也在缩小,股权正日益扬弃其所有权的性质而演变为一种债务请求权。 但是,股权并不是债权。虽然债权说的可取之处在于注意到了股权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却忽视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制约作用,也难以界定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行为的本质特征。同时,依据股权的请求权能认定股东为债权又未免带有片面倾向。因为请求权并非债权所独有的特征,债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基于物权同样可发生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同时请求权也仅为股权的部分内容,股权尚有非请求权性质的其他重要内容,如表决权等。
地位说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种权利。理由:1.股东因出资创办公司这种社团法人,股权就是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 2.股权是股东的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为其在公司取得各种权利奠定基础。而以此法律地位取得的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 3.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按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所谓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法律地位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即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并非单一的权利。 地位说突破了传统以财产权的物权、债权两分法对股权研究的限制,以社员权的概念为股权形成一个新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股权性质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使人得以由社团法人与成员的关系的角度分析和阐释股权,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特征,但是社员权是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而把股权看作是社员权,过分强调了社团的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特别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而且诸如股份转让等财产权利,社员权说也实难完全涵盖,因此,社员权说的不足已越来越明显。
特殊权利说认为,股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权利或经济发展的权利。理由:1.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与所有权、债权、地位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 2.从权利内容上说,股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而非民事权利,其本质是追求增量利益最大化实现的经济发展权。 特殊权利说确实认识到了股权的特殊性,其研究思路是对的,但没有论述股权的具体内容,股权到底是哪些权利,尚显不够明确。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同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四条明确给出了股权的定义:股权是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据此定义,可见股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股权的主体只能是股东。股权的主体实际上就是股权的享有者,而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因发起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合法持有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非股东依法不能享有股权。
第二,股权产生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股权是由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间接投资行为(如认购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只能产生债权,而不能形成股权。从产生方式讲,股权既可以原始创设,又可以受让取得。在原始创设中,股权是由股东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换句话说,股权是股东出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受让取得中,股权是通过受让原股东的出资或股份而形成的,股权的取得是以他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为前提条件的。通过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取得股权属于受让取得,受让人自然也享有股权。
第三,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内容来看,股权既有财产权的一面,又有非财产权的一面。前者如资产收益权(这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后者如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表决权、对公司的建议权、质询权和诉讼权等)。这就决定了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并非单一性民事权利,因此,将股权简单地说成是财产权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有人将股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也是同样的道理。
第四,股权具有可转让性。股权的大小与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成正比,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越多,股东的股权就越大,对公司的支配权也越大,否则,股东的股权就越小,对公司的支配权也就越小。股权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明确规定,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股权都可以依法转让。股权的转让是通过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而实现的,即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意味着股权的转让。
第五,股权的凭证具有证券化的特点。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实现的,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则是通过公司签发的股票来体现的。无论是出资证明书,还是股票,都是一种资本证券,股权直接表现在证券票面上,证券票面上记载的内容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凭证。因此,股权与证券是密不可分的,股权与证券溶为一体,股权完全证券化了。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法定凭证,股东凭此证券就可享有相应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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