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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手发痒 老手新秀齐入“房”

  发布时间:2003-10-27 16:05:19


刑满释放没几天,就手头发痒,把在监狱中的所接受的教育改造忘得一干二净,而且还变本加厉,又发展了一名更小的年轻人参加盗窃团伙,进行疯狂的违法犯罪活动。2003年6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三名不到20岁的年轻小伙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小学毕业的闫元幸,1982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南召县太山庙乡闫沟村。初中毕业的霍东洋,与闫元幸同龄,也是河南省南召县人。闫、霍二人分别早在2000年元月30日、2000年9月22日,即在他们还不到18岁的时候,就已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刑3年和2年。小学毕业的张浩于1984年7月20日出生,自称是黑龙江双鸭山市人。别看这三名被告人年纪轻轻,但盗窃却很有“经验”和“历史”了。2002年4月20日,是闫元幸刑满释放后的第20天,同时也是霍东洋重获自由的第8个月零15天,他们三人由于共同的“爱好”,便走到了一起。从那时起到2002年10月份,他们白天休息,夜里行窃,盗窃的足迹遍布郑州市的大街小巷。他们先后多次于深夜或凌晨,使用同样的方法,撬开过超市、药店、烟店、酒店、诊所、小商店、服装店、私人住宅的卷闸门,盗走现金、衣服、药品、烟、酒、电话卡、公交卡、剃须刀等多种财物若干,造成很坏的影响。其中,闫元幸参与盗窃22起,盗窃金额总计51846元;霍东洋参与盗窃19起,累计金额32608元,张浩参与盗窃11起,共计盗窃金额25810元。2002年10月,他们终于被公安机关抓获,使他们的盗窃走到了尽头。

2003年6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闫元幸、霍东洋又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闫元幸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霍东洋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张浩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犯罪预防任重而道远。一方面社会要加强完善对刑满释放分子的帮教措施,既要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也不能从思想上歧视他们;另方面奉劝那些“梁上君子”一定要彻底放弃那种“不学无术,不劳而获,贪图享受,贪得无厌”的错误思想,真正依靠自己的双手,靠自己的勤劳的汗水,来浇开真正属于自己的美好的人生之花。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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