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建设用地规划时将原告刘爱莲私人房产列入拆迁范围,报送给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批通过并为其颁发了许可证。为此,刘爱莲遂将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为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的许可证。今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以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为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告刘爱莲诉称,2005年12月18日,郑州市拆迁办在刘爱莲门前张贴拆迁公告,将原告的私有房产列入拆迁范围。2005年12月31日,刘爱莲通过查询得知郑州市规划局为第三人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档案中既没有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又没有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方案。郑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违法,直接导致刘爱莲的私有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使刘爱莲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故刘爱莲要求撤销郑州市规划局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被告郑州市规划局辩称,2005年1月第三人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交了建设申请报告、道路工程施工设计变更平面图等材料和图纸,郑州市规划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审查了第三人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和图纸,认为符合规划,同时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郑州市规划局依据法定职责为第三人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人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述称,郑州市规划局为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合法,材料齐全,依据的法律法规正确,
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郑州市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3日向被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理由为第三人在人民路西、东太康路南拟建一座七层高的主营服装、服饰零售的商业综合楼“光彩大厦”,该大厦总面积约21344平方米,其中地下停车场一层约3006平方米,地上六层商业楼约18338平方米。待建成投入使用后,可容纳近600家商铺,为打通消防通道,消除消防隐患,并愿意征用消防通道中心线以东的道路,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第三人同时提交光彩道路工程施工设计变更平面图。2005年4月8日被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向第三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第三人在郑州市太康路南,人民路西建设道路工程,面积为591.91平方米,征地性质为调剂。
原告刘爱莲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西河阳街8号的房产被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
法院认为,依照《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被告郑州市城市规划局仅依照第三人提交的建设用地申请和光彩道路工程施工设计变更平面图即向第三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必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为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而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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