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苏先生的父亲再婚去世后,留下的房子继母田女士卖给了自己与前夫的儿子侯先生,苏先生认为,这是继母与其亲生儿子相互串通,假签的一份房地产买合同,在要不回房子的情况下,认为是郑州市房管局审核备案不严格才出现这样的结果,遂一纸诉状将郑州市房管局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苏先生败诉。
原告苏鸿杰之父苏先生与田焕荣系夫妻关系,苏先生2005年9月11日死亡。苏鸿杰系苏先生与前妻之子。侯先生系田焕荣与前夫之子。
2004年7月20日,田焕荣与侯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田焕荣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乾元街9号的房屋以25000元的价格卖给侯先生。
2004年7月23日,侯先生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房产转移登记,将田焕荣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乾元街9号、面积29.18平方米的房产转移登记在侯先生的名下。2004年8月3日,被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向侯先生颁发郑房权证字第0401050199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所有权人为侯先生。
法院认为,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第三人侯先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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