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祸赔偿案件,8月13日在郑州高新区法院结案,被告人贾某湖里糊涂被判决替他人赔偿受害人13000余元。
2005年8月19日,豫AB***1号小货车沿郑州秦庄路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女村民崔某相撞,致崔某严重受伤。肇事车辆乘受害人不注意逃逸。经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追查和鉴定,该事故责任应由肇事小货车负全部责任。然而,在受害人向肇事车主追要赔偿时,原来该车是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连环买卖品,目前的占有人贾某称,此车是2005年3月从唐某处购买、同年4月又转卖给张某了。在《购车协议》中,其分别与唐某和张某约定:2005年3月以前,该车任何经济问题由唐某负责,同年4月以后的由贾某负责,和2005年4月23日之前的责任风险由贾某负担,此后因车又买给张某了,应由张某负担。
可是,通过法院审理,证明贾某与唐某之间有购车证据,而贾某虽然的确将肇事小货车转卖给了张某,但拿不出与张某之间购车的书面证据和其他有效证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精神,即“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精神,本案事故责任应由实际拥有豫AB***1号小货车的所有人贾某承担。
为此,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决贾某承担赔偿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等费用13403元。判决后,贾某懊悔地说:“买车不过户害死人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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