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一起因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雇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087.96元,被告房主因选任施工队存在过失而被判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6年4月6日原告张某由被告宋某叫去给被告李某家做房顶工作,原告在推水泥车时被高空落下的水泥车砸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二被告支付部分医疗费后相互推诿,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原告张某由被告宋某指派去给被告李某打楼顶,其与被告宋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二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因原告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应由雇主赔偿。原告张某作为被告宋某的一雇员,其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由被告宋某赔偿。同时被告李某将部分建筑工程交给被告宋献伟完成,没有认真核对其相应的安全工作设施和条件,具有一定的过错,且事故发生当时由被告李某亲自操作提升机,又没有充分注意周围环境便开动提升机,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应承担全部责任的20%。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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